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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福州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

建校以来,福州大学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党对学校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深化教育改革创新,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艰苦奋斗创业、严谨求实治学、勇于拼搏奉献”的福州大学“三种精神”,拓展政产学研合作,加强国际和区域学术交流,以高质量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国家和福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了贡献。

面向未来,福州大学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守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聚力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开放办校、依法治校“五大战略”,努力在为国家和区域发展作贡献的过程中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加快建成具有若干世界一流学科的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早日成为世界一流的东南强校。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加快推进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福州大学”,简称“福大”;英文名称为“Fuzhou University”,英文简称“FZU”。学校网址是http://www.fzu.edu.cn。

第二条学校设有福州市旗山校区、怡山校区、铜盘校区,厦门市集美校区、鼓浪屿校区,泉州市晋江校区、泉港校区。学校办学主体在福州市旗山校区,现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大学城乌龙江北大道2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依规设立新校区或调整校区布局、校址等。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及终止等重大事项,经学校充分讨论,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校党委全委会”)同意,由举办者依法处理。

第三条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和探索高等教育规律,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充分发挥教授治学作用,支持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学院办学主体作用。

第九条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校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文明校园。

第十一条学校积极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校友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始终将培养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作为核心使命。全日制本科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通识理论,掌握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实践技能、谋职能力和深造能力。硕士研究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非全日制继续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提高岗位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科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按照规定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设置调整博士、硕士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学科专业的调整,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论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招生条件和标准、选拔办法与程序,招生章程和计划向社会公布。

各类招生方案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拟订,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德育教育和学风建设,鼓励拓展学生校园文化、科技和社会实践等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学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推动协同创新,促进教研相长、产教融合,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学校积极构建政产学研用密切结合的开放办学格局,促进办学模式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造新型高校智库并发挥其决策咨询作用,努力提升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弘扬福州大学精神,营造守正创新、彰显特色、开放包容、追求卓越的校园文化氛围,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推动先进文化传播和交流,促进科学、人文、艺术相结合,助推文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致力于办学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以品德、水平、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发挥区域优势,大力推动闽台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拓展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关系,不断提高对外合作水平和办学国际化程度。

第三章 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二)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校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校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二)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同)党委委员到位方可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常委会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四)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五)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党委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负责执行,并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全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一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工作确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时间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常委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四)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六)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签发。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专责监督机关,受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与福建省监委驻福州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强化政治监督,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非省管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四章 校长

第三十四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二)会议的时间由校长确定。会议的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

(三)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四)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五)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也可以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签发。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五章 学术机构

第一节 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三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当然委员、选举委员和推荐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委员会构成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术研究机构设置、学术评价标准、考评与奖惩办法以及学校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议。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重大教学和学术研究成果、教师员工或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等重要学术事务。

(三)学风建设。建设良好学术规范,营造优良学术氛围,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事项。学术委员会在受理学术事务举报、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时,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裁决。

(四)学术咨询。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务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五)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十条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二节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确定,报主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议上报增设、撤销硕士和博士学位点事宜。

(五)审议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硕士点和博士点事宜。

(六)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三节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四十六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

第四十七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和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二)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对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等事宜,指导教学工作评估。

(四)审议教学岗位设置原则和评聘标准。

(五)审议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

第四十八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四节 学部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学科相近原则划分学部,成立学部委员会。

第五十条学部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学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

第五十一条学部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在学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与学位点设置和建设方案。

(二)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事宜。

(三)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对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授权的其他学术决策和咨询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六章 民主管理机构

第一节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四条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五条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六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25%,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各占不低于10%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五十八条学校应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涉及学校重大改革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票决通过。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节 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校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省学联、校团委的双重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大会每年召开1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三条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七章 校部机关与公共服务机构

第六十四条学校根据精简原则和发展需要,设置校部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和团委等组织,支持他们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校部机关根据学校授权,负责贯彻学校的决策部署,做好服务师生员工和基层的工作,拟定有关发展规划方案,对基层工作进行调控和指导。

第六十六条校部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经学校主管部门调研论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校部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实行部长(处长、主任、馆长等)负责制。部长(处长、主任、馆长等)领导本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校部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师生的意识,围绕学校工作中心,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十九条学校公共服务机构和直属单位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章 学院

第七十条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第七十一条学院以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调研论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十二条学院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以及各种合法渠道获得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做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十三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七十四条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岗位聘任、经费财务、社会服务等目标任务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十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对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十六条学院的主要决策形式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

第七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等,以及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

第七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十九条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自主设置系、中心等所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学术机构和民主管理机构,探索教授委员会制度,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发挥好教授治学作用和教职工与学生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八十条学校与政府、企业等合作办学的学院,其领导体制和管理办法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的独立学院,实行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支持独立学院的发展建设,加强对学院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八十二条经学校批准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根据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第九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八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八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照工作职务与贡献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培训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二)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坚持言行雅正,关心爱护学生。

(三)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廉洁自律。

(四)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六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全面推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制。

第八十七条学校科学合理规划人力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规范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第八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八十九条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活动,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

第九十条学校重视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广大教职工职业发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九十一条学校加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管理工作,落实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老同志的重要作用。

第九十二条学校建立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托校工会设立教职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生

第九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包括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第九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六条学校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员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努力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九十七条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开展调查,按规定进行处理;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九十八条学校建立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学校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九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

第一百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督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学校内部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一百零一条学校财务收支坚持“统一安排、收支平衡”的办法,根据国家、福建省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一百零二条学校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一百零三条学校内部收入分配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确保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增加和扩大各单位的收入,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各单位和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一百零四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控制的,纳入学校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一百零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全面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百零六条学校对校资产实行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效益甚低的资产,要及时调整配置。

第十一章 外部关系

第一百零七条学校自觉接受举办者的管理和监督,积极争取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充裕的办学经费来源和有力的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发展。

第一百零八条学校依法行使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二)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间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调配。

(七)依照国家规定,评聘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教职工津贴、补贴和工资、福利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学校和学院可设立学校董事会和学院董事会(理事会),以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董事会(理事会)的制度以董事会(理事会)章程的形式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福州大学校友会是依法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的、由福州大学校友志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凡在福州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校友会章程,均可申请参加校友会。校友会的组织和议事规则,由校友会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接受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推动福州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组织和议事规则由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学校和学院建立完善学生家长委员会,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一百一十三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定期向社会发布办学质量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一十四条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红底白字写成的“福”字,外环上方是“福州大学”的英文大写,外环下方是中文“福州大学”,外环下方正中央有“1958”字样。

第一百一十五条学校徽章是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郭沫若字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徽章为桔红底白字。

第一百一十六条学校校训是“明德至诚,博学远志”。

第一百一十七条学校校歌是《福州大学校歌》,齐商作词,李式耀作曲。

第一百一十八条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旗面正中图案左为学校徽志,右为中英文校名。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均为白色。

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5日,校庆活动日原则安排在每年10月的最后一个周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本章程经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学校在必要时可修订本章程。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学校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